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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凌玉平与凌玉杰所有权确认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玉平,凌玉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19号原告:凌玉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瞿德玖,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玉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凌玉平与被告凌玉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凌玉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凌玉杰不同意调解,凌玉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玉平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玉平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