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凌玉平与凌玉杰所有权确认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玉平,凌玉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19号原告:凌玉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瞿德玖,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玉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凌玉平与被告凌玉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凌玉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凌玉杰不同意调解,凌玉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玉平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玉平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