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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怡宸与李俊芬抚养费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怡宸,李俊芬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朱怡宸,男,200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新建镇,学生。法定代理人XX胜,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新建镇,教师。被告李俊芬,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新建镇,教师。原告朱怡宸诉被告李俊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XX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XX胜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XX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XX胜承担。审判员  彭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