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顾明珍与周文博、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顾明珍。被申请人周文博。被申请人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人顾明珍与被申请人周文博、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顾明珍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饶杨良、饶琼兰以其名下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明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文博、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饶杨良名下的房屋产权;三、查封担保人饶琼兰名下的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肖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曾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