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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同超,男,生于1958年12月14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宋峰,男,生于1970年1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