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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杨某,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闫某,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