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杨某,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闫某,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