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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垦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革某诉叶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革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垦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革某,女,44岁。被告叶某,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革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革某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革某与被告叶某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那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努尔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