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垦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革某诉叶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革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垦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革某,女,44岁。被告叶某,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革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革某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革某与被告叶某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那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努尔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