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晋城煤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九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煤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维和,晋城煤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九胜,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晋梅,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璐璐,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晋城煤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晋城煤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生,被上诉人张九胜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璐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晋城煤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红洁审 判 员 庞润花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