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刚与周玉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周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赵刚。被执行人周玉春。申请执行人赵刚与被执行人周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玉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刚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敦执字第5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玉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刚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有辉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