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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