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6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玉贵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759号罪犯高玉贵,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二月九日作出(2001)温刑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高玉贵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五日作出(2002)浙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的刑事部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4年09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8日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玉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玉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高玉贵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贵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