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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支行与魏平、郭建萍、乌鲁木齐市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支行,乌鲁木齐市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刘晓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段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执字第000088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公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4689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