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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薛义山、吕忠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明,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子贵,男,汉族。被执行人薛义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忠爱,女,汉族。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薛义山、吕忠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17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薛义山、吕忠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义山、吕忠爱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偿还借款261595.35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9日逾期利息为9440.6元,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年利率9%计算);二、负担申请执行费396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现查明,在此公证债权文书所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订立时,被执行人薛义山、吕忠爱夫妇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王家楼芹政巷5排9号的房产一处(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6第109**号;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2006字第00251**号)、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崇礼巷1号的房产一处(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4第070**号;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626**号)抵押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义山、吕忠爱夫妇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王家楼芹政巷5排9号的房产一处(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6第109**号;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2006字第00251**号);二、查封被执行人薛义山、吕忠爱夫妇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崇礼巷1号的房产一处(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4第070**号;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626**号);三、被执行人薛义山、吕忠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薛义山、吕忠爱暂时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因被执行人薛义山、吕忠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房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