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童惠芳与朱云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童惠芳,朱云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童惠芳。被执行人朱云高。申请执行人童惠芳与被执行人朱云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33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朱云高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2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