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苏×与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女,1943年11月30日出生。上诉人苏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9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于2015年8月13日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亮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