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科锋与许玉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科锋,许玉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093号原告潘科锋。委托代理人谢瑞阳。委托代理人孙文龙。被告许玉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科锋诉被告许玉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科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玉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科锋撤回对许玉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潘科锋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栎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