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姜忠岩诉卢燕妮、王运浩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岩,卢燕妮,王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姜忠岩。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燕妮。被告王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岩与被告卢燕妮、王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5元减半收取5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志代理审判员 吕俊芳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