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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姜忠岩诉卢燕妮、王运浩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岩,卢燕妮,王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姜忠岩。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燕妮。被告王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岩与被告卢燕妮、王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5元减半收取5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志代理审判员  吕俊芳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