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马西芝、张宽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马西芝,张宽芝,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26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国,职务行长。被告马西芝。被告张宽芝。被告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窦家洼村。法定代表人马西芝,职务经理。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5万元及利息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资产和商业信誉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相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