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祝志娥与绍兴茂发清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志娥,绍兴茂发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祝志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水根。被告绍兴茂发清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茂奎。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祝志娥诉被告绍兴茂发清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祝志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志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