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金晓春与汪志良、谢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春,汪志良,谢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98号申请人:金晓春,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汪志良,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谢红莲,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汪志良妻子,安庆市工商银行龙山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晓春与被申请人汪志良、谢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晓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红莲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被申请人汪志良在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江园新村82号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以25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晓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谢红莲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二、立即扣留被申请人谢红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支行工资等收入,保留基本生活费2000元/月;三、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汪志良在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股权;四、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汪志良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江园新村82号房产;上述第一至四项保全以250万元为限。五、立即查封担保人沈建平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25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