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任家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任家坡,施爱芹,任家虎,任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书北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81942X。负责人:郑磊,行长。被执行人:任家坡,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施爱芹,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任家虎,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任家龙,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任家坡、施爱芹、任家虎、任家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任家坡、施爱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67099.65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任家虎、任家坡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任家虎、任家坡承担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7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7099.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元及申请执行费1006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兴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