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梁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梁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877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梁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梁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肖贤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井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