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丰棉麻有限公司,张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昌丰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业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平,务农。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煜婷代理审判员 任 婕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