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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与珠海市芊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珠海市芊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三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子良。委托代理人陈卫红。被执行人珠海市芊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俞华舟。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珠工商香梅处字(2015)B-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因被执行人珠海市芊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罚款,并说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珠工商香梅处字(2015)B-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芊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珠海市芊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工商香梅处字(2015)B-1号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梦辉审判员  冯丽萍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