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72号原告陶某某,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袁某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