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邦续、樊建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邦续,樊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63号申请人周邦续,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樊建军,男,成年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周邦续因周淑娴与被申请人樊建军驾驶的豫P×××××/豫QK8**挂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申请人周邦续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樊建军驾驶的豫P×××××/豫QK8**挂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周邦续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邦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樊建军驾驶的豫P×××××/豫QK8**挂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周邦续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