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6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银行卡部申领了1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后,自2009年9月起开始透支消费,银行工作人员自2014年9月起多次催收并超过三个月,杜某某拒不还款。截至案发,杜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19868.57元,产生利息1490.68元,费用2995.73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现杜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已偿还全部欠款,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凌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