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刘红、丁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刘红,丁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498号原告刘金波。委托代理人钱先道、徐继光,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被告丁必军。本院在审理刘金波诉被告刘红、丁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波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化孟璠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