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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刘红、丁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刘红,丁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498号原告刘金波。委托代理人钱先道、徐继光,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被告丁必军。本院在审理刘金波诉被告刘红、丁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波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化孟璠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