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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彩仪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徐彩仪,女,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易秀英,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负责人:巫伟强。委托代理人:张健文,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原告徐彩仪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彩仪及其委托代理人易秀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健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的前一天,原告向里水镇宏岗村委会反映,原告白天在出租屋及其门口干活,晚上在出租屋里睡觉,闻到不同的毒品味对身体产生不同部位的剧痛。宏岗村委会的人凶神恶煞,用手指着原告,说原告有××,将口水吐在原告脸上和衣服上,下令将原告拖出去××医院,第二天原告进了韶关乐昌××医院,足足被关了3个月。险些死在××医院,因为原告打不过她们,原告没有××。请求判令本案一切费用由里水镇宏岗村委会负责,赔偿原告损失费52400元(原告的精神损失费31000元、误工费18000元、原告老公的精神损失费500元、误工费两天600元、原告家里公狗的精神损失费300元、原告儿子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起诉状陈述事情是虚假的,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前到村委会,只是找妇女主任反映问题,村委会不清楚其去过医院,也没有送其去××院,村委会根本不知道原告陈述的事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情况。2、医院结算清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花去的费用。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证据2只是可以证明原告花去的医疗费,不能以此要求村委会进行赔偿,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2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其丈夫住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委会右侧16号,其丈夫在宏岗村委会附近修车。原告曾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在粤北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以被告将其送去××院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原告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彩仪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