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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舒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2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舒某。辩护人吴晓燕,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晔、被告人舒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5日至3月18日,被告人舒某受雇于他人,在本区文涵路XXX号经营管理一无名游戏室,该游戏室内摆放有7台赌博机供人赌博。2015年3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上址查获“黄金万两”、“街头赛车”老虎机各1台、“双响红蟹(8人位)”、“飞龙传说(8人位)”、“西游争霸(8人位)”、“金鲨银鲨(6人位)”、“摇钱树(10人位)”各1台。上述赌博机能够运行的机位计33个。案发当天,被告人舒某亦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晏某某、董某、陆某某、许某某、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舒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一千四百零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