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罗XX诉赵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49号申请人罗XX。被执行人赵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XX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赵XX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申请人赵XX有银行存款790.00元,并将该款扣划至我院账户。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申请人已领取740.00元。尚欠760.00元未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兴琼审判员 文恩才审判员 蒙春燕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