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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林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林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192号罪犯杨林华。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扬刑一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6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苏刑终字第0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9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2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5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月18日,本院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03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林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林华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林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林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