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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富军与詹京洲、曹振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军,詹京洲,曹振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83-1号原告王富军,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詹京洲,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振河,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军与被告詹京洲、曹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富军承担。审 判 长 雷 亚 军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