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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才明与张兆应、权太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才明,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兆应,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权太和,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才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兆应支付赔偿款34114.46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83元,被执行人权太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兆应、权太和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辖区。2015年7月30日,本院将该案委托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材(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