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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广才与刘成军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才,刘成军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258号原告刘广才,男,1963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连霞(刘广才之儿媳)。被告刘成军,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士强(刘成军之子)。原告刘广才与被告刘成军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连霞与被告刘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才诉称:我与刘成军家系东西邻居,我家居西偏南,刘成军家居东偏北。两家宅院中间有一往北通行胡同,刘成军宅院北侧有一东西向排水沟。2015年4月1日,刘成军用水泥及石头、瓦块等杂物将其宅院北侧的排水沟堵上,致使我家宅院内的水无法从该排水沟排出。我曾多次与之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成军将填堵在其宅院北侧排水沟内的石块、瓦块、渣土及其硬化的水泥予以清除。被告刘成军辩称:刘广才家建房时,由于其排水管铺设过低,刘广才自行将我家宅院北侧的边沟挖深,致使此处大量积水,给我的房屋安全造成隐患,故我用水泥、石块、瓦块等物将边沟堵上。我不同意刘广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广才与刘成军系东西邻居,刘广才家居西偏南、刘成军家居东偏南。两家宅院间有一往北出行的胡同,刘成军宅院北侧有一东西向排水沟。刘广才家宅院的水通过地下排水管道从排水沟处往东流出。2014年8月,刘广才建房时,其重新更换了原有的地下排水管道,并将刘成军宅院北侧的排水沟重新进行了清理、硬化。2015年4月1日,刘成军在此处排水沟堆放了石块、瓦块、渣土,并用水泥对排水沟部分进行了硬化。由于其堆放的石块、瓦块、渣土及硬化的水泥填堵了刘广才家的地下排水管道,致使刘广才家宅院的水无法从排水沟内正常排出,故刘广才诉至本院。经本院现场勘查:刘成军家宅院北侧的排水沟离其宅院北墙约1.9米,刘成军堆放石块、瓦块、渣土的部分,长度约11.5米、厚0.05-0.3米不等,其硬化的水泥面,长度约2.7米。上述事实,有刘广才、刘成军的陈述;刘广才提交的照片、刘成军提交的照片、村委会证明;本院制作的现场勘查图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刘成军家宅院北侧的排水沟本是用于排水,现刘成军在此处堆放了石块、瓦块、渣土等物,并用水泥对排水沟部分进行了硬化,影响了刘广才家宅院的正常排水,给其生活带来不便,故对刘广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成军之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成军将其填堵在其宅院北侧排水沟内的石块、瓦块、渣土及其硬化的水泥面予以清除。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刘成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方人民陪审员  关来全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