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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复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苑力华、李则未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复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苑力华,李则未,张景华,朱美玲,薛静静,付波,曹振,廖天铭,吴庆,郑蕾,阙海勇,张顺杰,李强,黄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杭州复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艳。委托代理人:黄智。被告:苑力华。被告:李则未。被告:张景华。被告:朱美玲。被告:薛静静。被告:付波。被告:曹振。被告:廖天铭。被告:吴庆。被告:郑蕾。被告:阙海勇。被告:张顺杰。被告:李强。被告:黄彬。原告杭州复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苑力华、李则未、张景华、朱美玲、薛静静、付波、曹振、廖天铭、吴庆、郑蕾、阙海勇、张顺杰、李强、黄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复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