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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文洁与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洁,潘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徐文洁。被告潘薇。原告徐文洁与被告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愈佳独任审理。原告徐文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洁诉称:2013年7月,潘薇向其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其已向潘薇交付2万元借款本金,但潘薇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潘薇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潘薇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潘薇向徐文洁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徐文洁2万元,借期一周。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潘薇结欠徐文洁借款本金2万元,借期早已届至,潘薇应予归还。徐文洁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潘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徐文洁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潘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潘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智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