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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1,杨×,王×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5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1,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玉兰,北京马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女,1939年1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2,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1因与被申请人杨×、王×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剥夺了本人的继承权,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在诉讼中对其自己的主张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及证人证言均认定再审申请人王×1所主张的被继承人王×3(王×1之父)的房产,已合法赠与王×2夫妇,故判决驳回王×1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