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蔡世飚与于江涛、旷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世飚,于江涛,旷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蔡世飚,男,35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于江涛,男,31岁,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旷莉,女,31岁,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5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一、对被执行人于江涛所有的渝XXX**号北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旷莉所有的渝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三、对被执行人旷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X区XXX号XX幢X单元XX号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