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某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宾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宾,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被告人苏某宾冒名“李兵”租住了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秋宝大厦805号房,期间,多次容留李某、龙某利、杨某华(均已强制戒毒)在该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2015年5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内将被告人苏某宾和吸毒人员李某、龙某利、杨某华抓获,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一批,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为2.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为0.1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尿液检测:龙某利、杨某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吗啡毒品尿液检测:苏某宾、李某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毒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苏某宾多次在其租住的地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苏某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宾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人苏某宾冒名“李兵”租住了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秋宝大厦805号房,期间,多次容留李某、龙某利、杨某华(均已强制戒毒)在该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苏某宾和吸毒人员李某、龙某利、杨某华,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一批,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为2.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为0.1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尿液检测,龙某利、杨某华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吗啡毒品尿液检测,苏某宾、李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李某、龙某利、杨某华、李某全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被告人苏某宾的供述;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宾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苏某宾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学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