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8月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田某某,男,1973年3月1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余款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周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