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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秦瑞才与李英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瑞才,李英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257号原告:秦瑞才,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宋庆亮,敦化市渤海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英浩,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董君武,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瑞才诉被告李英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秦瑞才负担。审 判 长  孙世宇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红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