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秦瑞才与李英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瑞才,李英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257号原告:秦瑞才,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宋庆亮,敦化市渤海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英浩,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董君武,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瑞才诉被告李英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秦瑞才负担。审 判 长 孙世宇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红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