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刘湘、分宜县湘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刘湘,分宜县湘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张小红,住湘潭县。被告刘湘,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分宜县湘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与被告刘湘、分宜县湘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欧阳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 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