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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嵊州市佳淳纺织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港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嵊州市佳淳纺织有限公司,东阳市港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佳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被执行人东阳市港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荷花。原告嵊州市佳淳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港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佳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港源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佳淳纺织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7915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港源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我院查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查封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1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