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玉林与裴刚中学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林,安徽省庐江裴岗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553-1号申请执行人汪玉林,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裴岗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裴岗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裴岗中学125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