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灿真与被告李富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真,李富强,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张灿真,住隆化县。电话:182XX****XX。被告:李富强,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被告:XXX,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真与被告李富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当庭向本院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灿真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