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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灿真与被告李富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真,李富强,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张灿真,住隆化县。电话:182XX****XX。被告:李富强,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被告:XXX,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真与被告李富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当庭向本院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灿真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