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宋淑芳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芳,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宋淑芳,女,汉族,身份证号×××4,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4号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秀水民苑174楼1单元。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96号宋淑芳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7987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执行款79802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执行费1098元,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