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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李某。被告贾某,张家口市崇礼县高家营镇虎头梁村。原告李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在2008年因被告上网双方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出走,之后夫妻互不往来,这样的妻子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被告贾某在公告法定答辩期内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份双方打工并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李学天,现年19周岁(在外打工),长子李学东,现年10周岁(念书),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在2008年因被告上网双方发生矛盾,之后被告从家中离去。得知2009年原告在张家口市打工的情况后,被告于2009年5月份来到张家口与原告离婚,经协商未果,被告再一次离家出走。至2010年6月份被告再次返张与原告居住1个月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致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提出自愿负担长子李学东抚养费并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上述事实,原告出庭陈述,提供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离家出走长达4年之久,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贾某离婚。二、婚生长女李学东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维钧审 判 员  刘玉川代理审判员  肖占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润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