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特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汉文与李树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文,李树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特字第52号申请人李汉文,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李树红,男,192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汉文申请宣告李树红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李汉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汉文撤回申请。审判员 崔迈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