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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跃文与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文,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434号原告:朱跃文。被告:刘进旺。被告: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旺,执行董事。原告朱跃文与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刘进旺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90160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欢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对本案所涉借款进行调查,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跃文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