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伟强、黄玉初,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实习律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彦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伟强、黄玉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11时许,驾驶湘l12988中型自卸货车沿国道g106线由南往北行驶至2216km+500m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路段超车时,与对方向由廖某某驾驶的赣df031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d12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廖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6月1日对该事故认定如下: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警情信息表、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罗某甲、谢某某、罗某乙、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邹叶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强 来源: